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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通知
 曲政规〔20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曲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于2018年11月22日经曲靖市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或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案事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指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除春节、元旦、国庆、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中心城区的下列范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间(包括春节、元旦、国庆、传统民俗民习等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域;

(四)文化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广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重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输油气管道等安全保护区内;

(六)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科研、生产等单位;

(七)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

(八)城市楼房顶部、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