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0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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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不断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解决温饱与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其他惠农扶贫政策,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移民收入,解决好水库移民温饱和长远生计问题,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2.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在贯彻落实国家移民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充分调动发挥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使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提高,为今后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建立健全规范完备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实施各项政策要公开透明,并接受移民监督。
4.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实施移民后期政策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生产发展、生活改善。
5.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政策,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三)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0年,重点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解决3万移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2万移民人口的上学难问题、3.5万移民人口的行路难问题、1.5万移民人口的就医难问题,实现90%以上的移民每户有一份稳产的农田、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耕地灌溉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通过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解决生态环境脆弱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发展,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达到当地居民生活平均水平。
2.中长期目标:到2026年,结合扶贫攻坚和新农村建设,妥善解决淹地不淹房人口、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历史久远无法核定的水库移民以及确已动迁、未建成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困难。进一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巩固和提高低收入移民的温饱水平,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移民人均纯收入达到甚至超过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全面实现小康。
二、后期扶持的范围、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是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之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数量,按市对各区市县最终核定的现状人口核定。2007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原迁移民的数量按水库移民动迁安置规划的人口确定。对扶持期内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要减”的政策,核减的扶持资金纳入当地项目扶持;对于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按600元标准扶持。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人口,原则上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对于除原迁人口以外的其他现状移民人口,原则上实行项目扶持的方式。对未满18周岁的移民孤儿、因残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采取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扶持方式。对于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原迁人口,将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
(五)资金管理使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通过省财政支农专户拨付到我市。市财政局、市移民办公室根据中央与省资金拨付情况,按照全省统一核定的各区市县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及时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财政局支农资金专户。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三、后期扶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及程序
(一)核定登记扶持人口。各区市县政府按照《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人口核定办法,移民部门负责具体登记事项,公安部门负责查验户籍,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提供真实情况,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登记表经户主签字、登记人员认可,在乡(镇)、村张榜公示5天,确认无异议后,由乡(镇)汇总报县级移民机构审核,审核后进行第二次公示。要设立举报电话,公示期内群众对结果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要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公开。两次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县汇总,经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二)讨论确定扶持方式。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和人数核定后,由乡(镇)政府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讨论确定扶持方式,要充分听取移民群众和移民村组原住村民意见,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采取直接发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为每个移民建立档案、设立账户,按季度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人,具体发放办法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整合其他惠农政策,捆绑后期扶持资金,合理确定项目。项目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具体方式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地原住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三)编制扶持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分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600元以内)和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600元以外),每5年编制一次。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在编制规划过程中,要围绕落实“十一五”规划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结合,并与本地区已有的各个专项规划做好衔接。要根据当时移民生产生活状况,适时确定新的目标,突出新的工作重点。两个规划要按照核定的移民人数和经移民及移民村组群众讨论确定的扶持方式、扶持项目,以区市县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