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7〕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逐步建立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促进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总体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三)分步实施。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原则,采取3年打基础、5年搞试点、8年小推广、10年全推开的作法,分步稳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根据我省实际,用5-8年基本完善农田水利和计量设施配套,培育发展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终端用水管理体系。选择农田水利配套相对完善的昌江石碌灌区、三亚赤田灌区、海口南渡江灌区和陵水部分高效节水灌区开展改革试点,总结试点经验后在上述市县全面推开,最后再在全省推开。试点灌区应在3-5年内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有试点任务的市县5-8年内完成改革任务;其余市县10年内完成改革任务。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四)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计量供水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要将计量设施建设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点,在加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快配套完善供水计量设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必须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进一步改建。灌区供水计量设施配套要本着整灌区推进原则,力争3年内基本完成试点灌区量水设施配套,5-8年内基本完成全省灌区量水设施配套。通过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要全部实现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细化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要尽可能计量到户。要加强计量设施管护,坚决遏制毁坏计量设施行为。
(五)探索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以市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颁布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制定海南省灌溉用水定额标准,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品种,综合考虑水源条件、工程配套标准等因素,按照灌溉用水定额和分级管理权限,将农业用水量指标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分解到灌区、乡镇,对有条件的灌区可进一步细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具体工程。探索建立水权制度,试行通过指标文件、水权证、定额水票等简便易用方式明确水权。
(六)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要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节水机制建立。各市县要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加强农业用水计划管理,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因地制宜选育和推广优质耐旱高产品种,大力推广管灌、微灌等节水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墒等措施,提升天然降水利用效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七)探索创新用水管理方式。合理划分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事权,纯公益性的供水骨干工程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田间灌排工程由受益主体负责管理和维护。大力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积极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水费收得上、工程有人管。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拓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九)明确农业水价定价权限。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内跨市县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县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由市县政府制定。由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可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协商定价。
(十)合理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价格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的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并适时调整。在提高节水效率的前提下,各市县农业用水价格要按照当地实施方案要求,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资源紧缺、用户价格承受能力强的地方,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价。
(十一)探索实行分类终端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农业用水成本及实际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各类用水价格。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低于其他用水类型价格,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类型用水价格。
(十二)探索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科学测算农业用水定额基础上,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十三)加强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由政府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受益单位应按规定向征收单位缴纳农业用水水费。收取的水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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