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黄政发〔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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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之一,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市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增强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意识,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标准和时间
我市城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2013年1月1日起发放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 100 元;2014年1月1日起发放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 50 元。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区老龄部门审批的程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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