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8〕63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指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下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非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城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并联合公安交管、发改等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区级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国土资源、财政、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应当指导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应当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场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住建、公安交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组织编制《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及静态交通环境的发展和变化,适时调整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第八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地。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每年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条短期内尚无供地计划的政府储备土地、符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可临时使用的闲置土地,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设施建设标准。
单独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报批。
建设临时停车场应当进行场地硬化,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参加,实行综合验收。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规定,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可采取多种投资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统一设置标准、统一标识标牌、统一收费票据、统一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符合智慧停车管理要求的系统,将数据接入宜昌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不同区域、不同地段和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所在地区级城管部门报备。
报备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二)停车场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及数量等内容;
(三)委托经营协议;
(四)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及停车信息系统设置情况;
(五)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按照“谁经营、谁管养”的原则进行运营、维护和管养。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收费道闸、停车场标志牌、泊位显示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备案号、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划设标准的停车泊位、明显的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引导标志,进出口匝道应当与城市道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确保道路畅通;
(三)正确使用收费系统,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票据;
(四)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配备停车场管理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加强停车场安全巡护,维护停车秩序;
(六)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无盲区监控等设施;
(七)加强维护,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及市政设施(含进出通道口设施)完好;
(八)发生车辆事故或者车内财物被盗时,主动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取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专用停车场所有权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停车场内车辆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应当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停车位不足的街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