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23〕9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工业用地出让制度,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承担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具体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拟出让工业用地建设项目的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年工业产值、年税收等准入条件。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投资促进、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有关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建设、土地利用、项目进度履约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四条 工业用地出让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
(三)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符合我市确定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和用地布局。
(五)优先保障市级以上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
(六)符合本市“标准地”供应方式。
(七)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我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单位面积平均税收等相关要求。
(八)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期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九)除行业有特定要求的项目或零星不成片的工业用地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或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使用标准厂房。
第五条 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二)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
(三)层数不得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其中,首层层高不应低于6米,二层、三层层高不应低于4.5米,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低于4米。
(四)容积率不得低于1.0。
(五)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上述第(三)、(四)对经认定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 实行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制度。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下一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报送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年度工业用地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以向用地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用地预申请。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并报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入审核意见后,方可向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准入意见的,不得出让工业用地。
申请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等条件的意见。
(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年工业产值、年税收等准入审核意见。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四)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相关图件。
(五)宗地区域评估结果领取告知单。
(六)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办理工业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以及土地征收等手续时,可同步提出该部分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申请。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进行初审,按规定组织地价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类型、土地供应政策及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拟订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公开出让方案应当包含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出让条件以及工业用地使用年限等内容:
(一)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自治区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其用地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评估;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其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评估,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