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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2023-08-31                     九发改生态字[2023]4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发改委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4-12-31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2号)、及《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赣发改环资规〔2023〕448号)精神及有关要求,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节能审查管理职责

市、县发展改革委是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市、县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和行政审批局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机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

二、关于项目节能分级审查

项目节能分级审查能耗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新增能耗。

1.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 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对需上报省发改委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正式上报市发改委行文请示前,要提前15天(原则每月10日前集中受理材料)将项目节能报告或前期项目有关情况上报市发改委,以便市发改委及时知晓项目情况,便于安排上会议程,确保做到集中受理、及时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实行项目研究转报机制:对报送项目的节能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预审,进一步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对预审后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程序上报市节能领导小组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上报市节能领导小组会研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及时起草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并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通知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报送。

对需上报省工信厅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2.报市本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报省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报省直管县(市)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报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除已明确省、设区市节能审查机关以外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