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2017年3月22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共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区域。
有关单位和个人是该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属地管理责任。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责任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对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居民(村民)委员会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公安、卫生计生、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交通、旅游、环保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责任区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责任区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应当安排责任区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加强舆论监督。
第六条 本市将责任区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纳入各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行业)、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评选考核,凡是在责任区考核工作中有两次不达标的,一律实施“一票否决”。
第七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该责任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本市城区跨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责任人在责任区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