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城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宜人社发〔2015〕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局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宜人社发〔2021〕4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有效或修改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及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城区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宜昌市城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流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5日
宜昌市城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流程(试行)
一、为规范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14〕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相关表式填写说明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4〕62号)、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湖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函〔2014〕477号)、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4〕6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保”)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的相关业务经办。
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职保转城区居保、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征稽局”)负责居保转城区职保的业务受理及经办。城区以外职保、居保的转移,按照先制度内、再制度外转移衔接的要求,分别由经办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受理及经办。
经办机构在受理咨询时,应告知参保人员提供完备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并复印留存。填写《咨询登记表》,交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咨询表建议书》纸质答复一式两份,一份交参保人员,一份由经办机构留存。对符合制度衔接规定条件的,为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对不符合制度衔接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四、在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应先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及有关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职保待遇领取地。在多地有职保关系的,应按照职保制度的规定由市社保征稽局为其办理制度内的转移接续手续之后,再办理跨制度转移衔接。
五、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在办理跨制度衔接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仍有未归集的养老保险关系,原则上应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清退手续。
六、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应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六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
(二)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
七、参保人员办理居保转职保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职保待遇领取地为城区,将居保转入职保的。
1.个人申请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向市社保征稽局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参保人员户籍地与职保待遇领取地不同的,可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居保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持《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户籍地负责居保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职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
2.受理审核
(1)市社保征稽局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社保局或参保人员城区以外居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2)市社保局或参保人员城区以外居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对《联系函》信息,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电子数据传市社保征稽局,办理基金划转手续,终止参保人员的居保关系。
(3)市社保征稽局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参保人员《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对重复缴费时间段所对应的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进行核算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以下简称《清退表》),交市社保局审核无误后予以清退,市社保征稽局同时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进行合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