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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对该文件内容第一次修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政规〔2021〕1号)对该文件内容第二次修正。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审核发放。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类种畜禽(含种蜂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场,应当达到下列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

1.种猪场:

(1)原种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2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家系8个以上;

(2)种猪扩繁场:单品种基础母猪60头以上,公猪6头以上,家系4个以上。

2.种牛场:

(1)肉牛(兼用牛):单品种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公牛家系6个以上;

(2)奶牛: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公牛家系4个以上。

3.种羊场:

(1)细毛羊、半细毛羊、肉羊(兼用羊):单品种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公羊家系6个以上;

(2)奶山羊:单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公羊家系6个以上。

4.种马(驴)场:基础母马(驴)50匹,公马(驴)家系6个以上。

5.种兔场:基础母兔200只。

6.种禽场:

(1)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

(2)其他种禽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其他种畜禽群体规模另定。

(二)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群体规模

1.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公猪家系6个以上。

2.牛、马、驴: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公畜家系6个以上。

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公羊家系6个以上。

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6.蜂:单品种基础群20群以上。每个品种至少3个小品系,保种数量应在60群以上。

(三)种蜂场。单品种基础群在300箱以上。

(四)种公猪站。采精公猪不低于30头。

其他畜禽群体规模另定。

第六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我省繁育体系规划和布局;所养种畜禽必须来源清楚,具有《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以及检疫证明;经省级畜禽良种推广机构登记的优良种畜,只需提供《优良种畜登记证》。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场区布局合理。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免疫程序、疫病防治和监测制度,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种公猪站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高致病性蓝耳病、口蹄疫病、猪瘟近一年病原监测为阴性。

(五)种畜禽场应当有完善的育种或者繁殖质量管理、投入品使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等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种畜禽引进销售、种畜系谱、育种或繁殖、投入品使用、疫病检测等各种原始记录齐全,并及时整理归类,建档立案。

(六)种畜禽场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按《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2015年第3号令)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种畜禽场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基础条件、技术力量配备、种畜禽来源及生产群体规模、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

(二)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包括供种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引进品种、数量证明复印件,种畜系谱、合格证以及检疫证明、优良种畜证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繁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写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

(五)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免疫程序、场内动物卫生防疫和检测制度。种公猪站应提交高致病性蓝耳病、口头疫病、猪瘟近一年的病原监测报告;

(六)育种或繁殖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种公猪站应提交精液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七)相关生产记录表格样式(各一份)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新办场申请人只需提供拟生产经营的品种名称、数量、引种渠道等情况的说明,但应当在生产经营之日起15日内提供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