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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16〕3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2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做优做强,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加强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优化资源配置,实施兼并重组,促进企业做优做强,为盐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突出食盐安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三)工作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逐步建立政企分开、监管到位的盐业管理体制;建立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并报工信部备案。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自国务院国发〔2016〕2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核准我省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依照国家新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及时修订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行政审批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并报工信部备案。

  2.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自国务院国发〔2016〕2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以我省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依照国家新颁发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及时修订我省《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范条件重新审核并报工信部备案。

  3.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分阶段稳步推进剥离省轻工盐业集团(省盐务管理局)承担的盐政执法职能。第一阶段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保持原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省经信委主管全省盐业和食盐专营工作,省轻工盐业集团(省盐务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接受省经信委的指导和监督。盐业市场执法人员相对固定和独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给予盐政执法经费保障。第二阶段从2018年1月1日起,将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核发等食盐专营行政职能重新明确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从省轻工盐业集团(省盐务管理局)剥离,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撤销省盐务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盐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力量,保证盐政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实现政企分开,平稳过渡。

  省经信委作为全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与公安、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各级工商部门不再新登记注册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加快建设我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

  4.完善盐业法规政策体系。依法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根据国家新修订颁发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确保依法治盐、依法行政。

  (二)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1.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中国盐业总公司、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证的省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我省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16〕585号)要求,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我省盐业主管机构。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2.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我省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对小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经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

  4.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完善省级食盐储备制度,修订《湖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为防范市场风险,省级政府要合理研究确定食盐年度储备量,并尽量依托现有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省级财政预算应安排资金对省级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并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应按月建档记录食盐储备情况。食盐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上一年度月均食盐销售量,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季均食盐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

  (三)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照工信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并定期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