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粮油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昭政发〔2012〕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工作,进一步规范粮油(含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下同)采购程序,保障广大学生吃上质优价廉、安全放心的粮油食品,确保国家营养餐补贴政策落实到位,现就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粮油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生营养餐粮油供应工作的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不断改进学生营养餐粮油供应管理模式。采购程序上,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全面推行粮油集中采购模式,严格审查粮油供应商准入资质;采购质量上,坚持质优价廉、安全可靠的原则,把好采购源头质量关,加强供应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积极防范粮油质量安全风险,严格执行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采购资金的使用上,坚持风险防范、力求节约的原则,规范执行采购资金结算方式,加强价格监督,不断完善粮油定价、调价机制。
二、学生营养餐粮油供应工作的实施要求
(一)实行粮油集中采购模式
实行集中采购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也利于相关部门的集中监管。集中采购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教育、粮食、财政、工商、食药监、价格等部门通过招投标或资格认定的方式竞争性地确定粮油供应商,由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统一签订粮油采购合同,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供应商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二)实行供货商准入资格审查制度
学生餐尤其是学生营养餐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敏感性,各县区要对供应商准入资格进行全面的前置审查,统一设置粮油供应资格准入条件,全面筛选供应商资质,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综合实力强的经营者。具体审查内容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供应商在辖区内连续从事粮油经营3年以上;
2.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注明粮油产品,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3.供应商在当地及城区范围内自有一定仓容规模的成品粮油仓库及配套设施,且符合成品粮油储存标准。按照人均0.25公斤/天计算,成品粮仓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纳入营养餐改善计划内学生20天的口粮需要;
4.有保证营养餐改善计划内学生粮油持续、稳定供应所需的流动资金;
5.拥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资质认定的粮油专业保管人员;
6.拥有基本的粮食检化验设备和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资质认定的检化验人员;
7.相关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8.提供近3年辖区内从事粮油经营的税收证明,无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9.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无虚报、瞒报、漏报情况;
10.建立有规范的粮食购销经营台账,且台账保管时间不低于3年;
11.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粮食、工商、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资质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的,供应商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督促供应商完善相关条件,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重新组织选择供应商。经审查,如申报供应资格认定的经营者确实无法达到第2、3项审查条件的,相关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审查标准。
(三)规范粮油采购的定价、调价机制
1.定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后,供应商应及时向上源商家进行对比询价,择优选择同等质量、信誉良好、报价最低的商家。确定采购价格后,供应商根据采购计划,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顺加运费、装卸费用等合理经营费用确定供应价格,所定价格必须低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并报当地教育、粮食、物价主管部门会审。教育、粮食、物价主管部门要联合对供应价格的构成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2.调价方式。当市场粮油价格发生涨跌且超过一定幅度时,由供应商根据学校上报的粮油计划数主动向上源商家进行询价,测算出新的供应价格后,报当地教育、粮食、物价主管部门核批后执行,且调整后的价格仍低于市场价格。粮食、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切实掌握行情实时变化情况,加强粮油供应价格的监督。
(四)统一采购粮油的质量标准
立足各地口粮消费习惯,采购的粮油品种由各县区自行确定。考虑营养餐成本控制因素和粮油品质因素,全市采购的粮油必须为包装成品粮油,且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1.粳米:国标二级以上;
2.籼米:国标三级以上;
3.面粉:国标特制一等;
4.食用植物油:大豆油为国标一级,菜籽油为国标四级。
(五)规范采购资金管理、结算程序
1.学校采购粮油等大宗产品时开具盖有学校公章的发货通知单,供应商凭发货通知单发货。在交接粮油商品时,供应商向学校提供发货凭证,学校向供应商开具收货凭证,双方凭证均应载明粮油数量、品种、价格、交接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各自公章,双方经办人员在双方凭证上签字确认。供应商依据实际供应数量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凭发票和学校的收货凭证统一与各中心校进行结算。
2.鉴于粮油供应数量大,为减轻供应商流动资金压力,保证粮油供应的稳定,在供应商提供资料齐全、对粮油数量、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各中心校原则上应在接收粮油的当天与供应商结清该批次粮油价款,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7天,不得故意拖延、拒付。结算资金一律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六)规范粮食抽样封存程序
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食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食样品进行封存,封条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样品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密闭贴封,样品交由双方分别保管。供应商应指导学校做好样品保管工作,避免样品因保管不善发生质量劣变。为减少不必要的粮食损耗,以粮食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分次配送但属于同一批次的粮食仅抽样一次,样品有效期同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因抽样形成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应据实扣减供应数量和金额。每次交接粮食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粮食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粮食使用完后,留存样品自动失效。
(七)落实粮油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索证要票制度。供应商在购进每批次粮油产品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学校配送粮油时,该批次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要随货同行。
2.合理确定供应周期。由于学校储粮条件和保管能力有限,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粮油。各县区应立足当地各个季节的气候特征和学校的储粮条件,供应周期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测算每个周期所需粮油数量,提前向供应商报送用粮计划。供应商原则上将粮油配送到乡镇中心校,由中心校转送各校点。配送途中有校点的,应直接配送到校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中转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学校采购成本及储粮安全等因素,向学校提供粮油配给的合理化建议,降低配送成本,按需配送,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粮油质量劣变。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加强供应商库存粮油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供应商严格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准确判断粮食质量安全状况的,应及时向市粮食局报告,并通知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抽样检测。市粮食局要加强对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市直国有粮食企业参与学生营养餐粮油供应保障的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
4.加强科学储粮指导。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供应商要采取现场教授、印制储粮知识手册等方式指导学校做好科学储粮工作。有条件的应单独存放,粮食存放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无阳光暴晒,离地隔墙码放。不与洗涤液、消毒液等易造成污染的日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