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保权益。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2018年1月1日(含)以后经依法批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人员;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资格认定由各县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昌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南昌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南昌市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并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局)备案。
(五)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具体经办程序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时明确,参保类别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规定实施之月起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本办法实施后征地的,从批准征地之月开始计算缴费补贴时间。
第十三条 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自行确定缴费档次进行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按照“先缴后补”方式发放,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完成当年缴费后,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补贴标准,通过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具体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发放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并逐年缴费,同时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按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参照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逐年计算。参保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包括当年未及时缴纳今后补缴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参保后逐年连续缴费至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时,政府缴费补贴不足15年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当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足15年,作为缴费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按补缴后的条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标准一次性核定15年,一次性缴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改办后待遇。今后实施征地的,对于批准征地时已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或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按此精神以批准征地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进行补缴并改办待遇。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暂时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个人可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以及目前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
以上三类人员,从批准征地时(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征地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作为起算时间)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今后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未按本办法缴费期间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同时扣减相应缴费补贴年限。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当期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按新标准预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