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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第三条关于房屋转让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预征率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宜昌市范围内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以下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商业销售0.2%(不含矿产品销售);

  (二)建筑安装1.4%;

  (三)交通运输1.5%;

  (四)矿产品销售0.5%;

  (五)其他行业0.5%。

  上述纳税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附征率,主营项目为该纳税人上一年度所有经营项目中,销售额最大的项目。

  二、宜昌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以下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商业销售0.5%;

  (二)建筑安装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