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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
大政发(2004)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金石滩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全市困难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市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疾苦,提高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促进大连教育与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免收费用范围

(一)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对象:农村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

(二)免收费用范围:杂费、课本费(不含教学辅助用书)和校内服务性收费(住宿费、蒸饭费、信息技术课上机上网费、校服费)。

二、补贴资金的筹措办法

(一)免收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筹措,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市县要按要求的比例、额度筹措配套资金,其中: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和长海县免收困难家庭学生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补助80%,金州区、旅顺口区和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免收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补助40%,不足部分由区市县财政安排;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开发区免收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二)校内服务性收费由学校免收。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免收杂费、课本费补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二)市民政局:参与审定各区市县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学生名单。

(三)市教育局:参与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督促检查学校服务性收费免收的落实。

(四)市审计局:负责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学生的确认办法

(一)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须有残疾证)、工读学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直接认定为免交费用学生。

(二)对城市无保障证,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确实无力支付义务教育阶段费用的困难家庭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申请表》。由学校会同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免交费用学生的初认名单。

(三)各有关学校及乡镇、街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准确确定免交费用学生的名单,同时在学校、村委会或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四)各区市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定各学校免交费用学生名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确定的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办法测算补贴资金数额,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并向市教育局、财政局报告本地区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学生认定情况和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五)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定各区市县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学生名单,并下达各区市县免费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指标。

(六)对免交费用的学生每学年确认一次。学生个人在杂费、课本费等方面只能享受政府或社会有关团体和个人的一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