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3〕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1日
云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云南省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云政发〔2011〕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2〕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省考评办统一组织,省公安消防总队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工作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落实消防管理措施情况。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等内容。
(三)消防工作基础建设情况。主要包括消防法规政策体系、公共消防设施和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等内容。
(四)消防队伍能力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信息化和提升灭火应急救援等内容。
(五)消防事业科学发展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健全消防经费保障和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等内容。
第六条 每年一季度由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