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文艺奖评奖等四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
申报单位(个人):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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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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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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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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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创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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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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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创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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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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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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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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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的基本思路(内容简介):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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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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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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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营造出人才、出精品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创作生产更多的优秀文艺作品,推动黄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市实际,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的文艺作品及优秀人才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一)全国性奖项
1、中宣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2、文化部主办的“文华奖”、“群星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戏剧奖”;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办的“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及授权主办的“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杯、“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杯”、“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上海)”、“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节目展览奖(广东)”、“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上海)”、“中国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四川)”;
4、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主办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中国戏剧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 “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书法兰亭奖”、“摄像金像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民间文艺山花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电视金鹰奖”、“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全国合唱大赛”、“中国合唱节”。
(二)全省性奖项
1、湖北省委宣传部主办的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屈原文艺奖”;
2、湖北省文化厅主办的“楚天文华奖”、“楚天群星奖”、 “湖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3、湖北省文联、湖北省作协主办的“湖北文学奖”、“湖北音乐金编钟奖”、“湖北戏剧牡丹花奖”、“湖北美术作品展览奖”、“湖北舞蹈金凤奖”、“湖北书法黄鹤奖”、“湖北文艺评论奖”、“湖北少儿文艺金蕾奖”、“湖北民间文艺奖”、“湖北曲艺百花书会奖”、“湖北摄影艺术展览奖”“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
二、奖励对象
1、黄石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或是黄石地区之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但版权属于黄石的文艺作品。
2、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奖且符合本办法奖励项目规定的作品。
三、组织机构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奖励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份发出通知组织申报。
2、集体作品必须由组织单位负责申报,个人的作品可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申报。
3、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2)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申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
(4)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等动态作品报送1套音像资料(VCD或DVD光盘);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静态艺术作品报送作品的电子版(图片)资料。
4、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提出奖励名单及奖励标准,报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审核确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公众对公示的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向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奖励项目进行奖励。
五、奖励标准
1、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的奖励具体标准见附件。
2、同一作品同一年度多次获奖,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作品后续获得更高奖项,给予差额奖励。
3、在全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对宣传黄石有特别贡献的文艺精品由市委、市政府另行给予重奖。
六、经费来源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经费及评审工作经费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事项
1、本奖励办法在执行中如遇申报者弄虚作假等作弊现象,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收缴所得奖金。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附件: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附件: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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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
奖项类别 |
奖励标准 |
中 宣 部 |
全国“五个一工程”奖 |
电视剧、动画片 |
20—50万元 |
电影、戏剧 |
10—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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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广播剧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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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类图书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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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化 部 |
文华奖 |
文华大奖 |
20—30万元 |
文华新剧目奖 |
10—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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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华单项奖 |
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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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星奖 |
戏剧 |
10—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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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曲艺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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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书法、摄影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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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精品剧目 |
20—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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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剧目 |
10—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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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节 |
剧目金奖 |
10—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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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银奖 |
8—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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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目铜奖 |
5—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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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 |
2—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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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中国电影“华表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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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万元 |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
电视剧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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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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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特别奖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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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奖 |
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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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荣誉奖 |
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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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赛 |
金奖 |
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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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
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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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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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国长春电影节奖 |
金鹿杯奖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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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银鹿杯奖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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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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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电影节金爵杯 |
最佳影片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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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大奖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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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导演、编剧、男、女演员、摄影、音乐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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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金编钟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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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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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中国国际广播音乐节节目展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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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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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中国国际电视节白玉兰奖 |
金奖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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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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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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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电视节金熊猫奖 |
大奖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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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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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文 联 |
全茅盾文学奖 体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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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
鲁迅文学奖 |
优秀中篇小说奖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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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短篇小说奖、优秀报告文学奖、优秀诗歌奖、优秀散文、杂文奖、优秀文学理论、文学评论奖、优秀文学翻译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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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戏剧奖 |
梅花表演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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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禺剧本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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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剧目奖 |
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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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戏小品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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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评论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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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戏剧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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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音乐金钟奖 |
金奖 |
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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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奖 |
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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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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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奖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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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荷花奖 |
舞剧、舞蹈诗 |
8—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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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 |
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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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曲艺牡丹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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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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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金菊奖 |
金奖 |
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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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文 联 |
银奖 |
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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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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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法兰亭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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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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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金像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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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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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美术展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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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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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山花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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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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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大众电影百花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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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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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影金鸡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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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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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金鹰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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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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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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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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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宣传部 |
湖北省“五个一工程”奖 |
电视剧、动画片 |
4—5万元 |
电影、戏剧 |
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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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广播剧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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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类图书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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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文艺奖 |
电视剧、动画片 |
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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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戏剧 |
2—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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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广播剧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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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戏、小品、歌舞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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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书法、摄影、人才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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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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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厅 |
楚天文华奖 |
楚天文华大奖 |
2—3万元 |
楚天文华剧目奖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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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文华节目奖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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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群星奖 |
戏剧 |
1—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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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舞蹈、曲艺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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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书法、摄影 |
0.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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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精品剧目 |
10—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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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剧目 |
5—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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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省
文
联 |
湖北文学奖 |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小说集、文学论著、散文集、诗集、评论集 |
1—2万元 |
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传记文学、报告文学、文学评论 |
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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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戏剧牡丹花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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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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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音乐金编钟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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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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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舞蹈金凤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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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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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曲艺百花书会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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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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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作品展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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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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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书法黄鹤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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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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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摄影艺术展览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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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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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艺评论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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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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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间文艺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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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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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电视文艺奖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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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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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少儿文艺金蕾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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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5万元 |
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姓名):
作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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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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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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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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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获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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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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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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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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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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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推荐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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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的发展和繁荣, 提高民间文艺团队的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吸引和调动民间文艺团队参与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积极性,推动黄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成立两年以上并在市民政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登记在册、队伍基本稳定、演出人员在10人以上的各类(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民间文艺表演团队。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民间文艺团队,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开展创作、排练和演出;
(二)在我市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带头作用,积极参与我市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或是在中宣部、文化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中国文联、省文联及其直属文艺家协会,中央电视台、湖北电视台等主办的文艺赛事中获奖或组织的活动中演出,为我市赢得荣誉;或是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文化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交响乐团体每年演出(比赛)不少于6场,其他类型文艺团队每年演出不少于12场。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三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积极为民间文艺团队开展活动提供场所,支持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经评审认定,对在我市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群众文艺团队,根据艺术门类每年分别给予一定办团经费资助(资助团体每年不超过10个)。其中,20—30人的团体资助1—3万元,31-50人的团体资助2—5万元,51人以上团体资助4—8万元。
第五条 民间文艺团队创作的剧(节)目,具有市级水平且纳入市级重点创作演出项目的予以重点扶持(具体扶持标准见《黄石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试行办法》)。
第六条 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演出(比赛)和文化部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展演),以及参与全市性重大文艺活动,其参加演出(比赛)的经费比照市直宣传文化单位待遇,由市委宣传部审核,市财政据实拨付。
第七条 对在国家、省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演出(比赛、评奖)中获奖的民间文艺团队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黄石市文艺精品奖励试行办法》)。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八条 全市民间文艺团队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每年12月初,向市委宣传部提交扶持申请。
第九条 凡申报扶持的民间文艺团队,需填报《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申请表》(详见附表),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团队、项目以及扶持资助金额进行评审。申请扶持的团队须通过评审,方可获得扶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的扶持经费从黄石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民间文艺团队须与市委宣传部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资助完全用于被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黄石市文艺精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黄石市民间文艺团队扶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团队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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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团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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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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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扶持资助金额 |
万元 |
绩效预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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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1.须提交材料:资质证明,情况简介(历年奖项及演出情况,含文字、图片、视频),团队花名册,演出原始凭证(两年内),办团扶持资助书面申请(含说明材料、经费预算等)。
2.材料及表格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