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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曲政办发〔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2023〕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又一场伟大革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既守护了“绿水青山”,又造就了“金山银山”,基本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切实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政策,积极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林业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集体林权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森林曲靖”建设、争创国家“森林城市”和助推脱贫攻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尊重林农意愿,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不断强化科技创新驱动,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提质、增效和增绿;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集体林业的积极性,发展特色和新兴产业,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集体林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集体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安全得到保障、林产业健康发展、林农持续稳定受益的总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方案,对尚未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要尽快明晰产权,勘界发证;已承包到户但未发放林权证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证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如能拆分到户的,要将林权确权到户,颁发林权证,无法拆分到户的,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发放股权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收益落实到户,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退耕还林地、新造林地等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

(二)放活经营权。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简化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优化林地资源配置。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以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林业主管部门要采用信息化手段将集体林权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造林、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完善全市林业管理“一张图”,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进一步改进集体人工用材林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三)落实处置权。集体林权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保证公益林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及非木质产业。流转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

(四)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管理制度,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发证试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权登记颁证制度,开展林木权的抵押贷款和流转工作。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重要分布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加快研究完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政策。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集体林权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等费用。公益林补偿资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部门)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严格界定林权流转范围,切实维护林权流转秩序。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或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公开交易。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流转,流转前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应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在云南林权交易中心或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规范交易,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创新流转和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地林木,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加强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备案制度。对规范经营、提高林地产出、促进农户增收的企业,符合有关补助政策要求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企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加快和完善全市林权管理及林权交易信息系统、林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

(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林业部门要及时公示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情况。大力推进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积极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其培育的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自主确定,在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可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采伐时间,并在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等部门)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联营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等,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鼓励各地开展林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油料、竹藤花卉等特色产业,大力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森林生物制药、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加强林业品牌创建,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面向市场加快发展。开展林特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把林特小品种做成带动农民增收的大产业。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股份合作经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户从涉林经营中受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供销社等部门)

(四)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创新差别化的商品林保险产品。从提高林农参保意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完善投保模式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增强农户投保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面。研究探索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林业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

(五)推进林业金融服务。建立健全林权抵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农户)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质押登记、评估、流转、收储、风险处置和补偿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贷款贴息基金或担保基金,有效降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管理和经营,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林业基础设施、国家储备林和重点公益林区建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符合贴息政策的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优先纳入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范围给予贴息。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部门)

(六)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评估行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需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附有森林资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结论独立承担责任。森林资源的评估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惠农便农为前提。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通过行规行约、人员培训、继续教育、评估报告备案制等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排名,切实规范评估行为。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贷款人收取评估费。建立“互联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形成全市不同林地、森林植被、立地条件下的基准价格和较为透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