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武房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09-20)规定,继续有效。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及《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DB4201/T 537-2018),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建设部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国家、地方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原因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调查查勘
调查查勘包括图纸资料调查、房屋历史情况(含房屋改造、装饰装修历史情况)调查和现场查勘。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查勘表》(详见附件1)。
(三)编制鉴定方案
鉴定方案应由鉴定人员在调查查勘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相关要求进行编制。编制鉴定方案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并书面告知。
(四)检测验算
根据鉴定方案,有针对性地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对于增大荷载、增设夹层、拆改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应当进行材料强度检测和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现场结构检测应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五)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鉴定结论是《房屋安全鉴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对于整幢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规定,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幢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如果是A级(非危房),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和严重损坏房。对于局部安全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明确鉴定部位的安全状况。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非危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该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六)鉴定书签发及备案
《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式样应符合附件2的要求,由两名及以上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的鉴定人员签字,并由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签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鉴定书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书》,并将鉴定书同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