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厅发〔2019〕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洪府发〔2023〕35号》规定,拟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第二十一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就医机制,应至少与本市一家二级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接受其医疗业务支持和指导。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遵循“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包干使用、超支自负”的原则。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内实际发生的门诊统筹结算费用之和超过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总额的,超支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参保人群的年龄、疾病构成等因素,将参保人群分成五个服务组群,每个服务组群设定一个门诊统筹预算标准。各服务组群门诊统筹预算标准可根据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
服务人群 |
年龄区间(岁) |
门诊统筹预算标准 (元/人/年) |
第一组 |
0,14-25 |
37 |
第二组 |
1,10-13,26-32,90- |
70 |
第三组 |
2,7-9,33-52,88,89 |
141 |
第四组 |
6,53-64,81,83-87 |
181 |
第五组 |
3-5,65-80,82 |
226 |
注:上述所指参保居民年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年度-出生年份
门诊统筹预算标准包含一般诊疗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底,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门诊统筹基金预算情况,结合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人数及门诊统筹预算标准,确定当年度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预算额,并划拨给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总额控制、月预结算、年度决算”的方式与本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村卫生室的门诊统筹费用由其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负责分配。
第二十六条 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本辖区内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预结算。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月预结算额度计算公式为:
各组群月预结算额度=(各组群门诊统筹预算标准÷12)×当月签约人数。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月预结算额度=各组群月预结算额度之和。
当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月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月预结算额度时,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当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月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月预结算额度时,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月预结算额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年度末,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额度对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决算。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额度计算公式为: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各组群预算额度=各组群门诊统筹预算标准×当年签约人数。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预算额度=各组群预算额度之和。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首次选定门诊统筹签约机构不足一个自然年度的,门诊统筹预算标准全额计入其门诊统筹签约机构。
参保居民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种情形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原门诊统筹签约机构的预算额度计算至变更之月,新门诊统筹签约机构的预算额度自变更次月起按月计算。
参保居民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种情形变更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原门诊统筹签约机构的预算额度计算至变更前的一个月,新门诊统筹签约机构的预算额度自变更之月起按月计算。
第二十九条 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按以下办法决算:
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80%以内的,据实结算;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80%(含)-90%的,除据实结算外,再按其年度预算额度内未使用部分的50%支付给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实际发生费用在年度预算额度90%(含)以上的,按年度预算额度结算。
第三十条 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考核激励制度。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村卫生室纳入其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整体考核。考核资金根据运行情况从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结余部分中提取,考核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参保居民,自备案次年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以人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为最高限额,参保居民在安置地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由其门诊统筹签约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参保居民取消异地安置的,应及时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取消手续,当年度在本市门诊统筹签约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盈余费用,可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和提高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上实时监控、抽查档案等方式,对参保居民普通门诊用药、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违规费用将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参保居民提出的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签约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需求,违反此规定的,经核实,由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门诊统筹政策和服务协议有关规定,不得伪造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串换药品、非法套取医保基金,经查处属实,即追回违规取得的医保基金,由市、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立诚信机制。将医疗机构、签约医生、参保居民的违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两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以下简称“两病”)的参保居民,可在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将门诊统筹签约机构增加为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 承接“两病”医疗服务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配齐门诊特殊慢性病所需药品,满足参保居民用药需求。
第四十条 将“两病”管理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相结合。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两病”诊疗规范和参保居民的用药需求,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签约家庭医生为参保居民开具“两病”长期处方,一次处方用药周期可根据病情需要最多放宽至2个月。
第四十一条 家庭医生在开具“两病”长期处方时,要谨慎评估疾病风险,严格把握适应指征,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处方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签约机构进行“两病”就医时,其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实施,《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个人账户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号)同时废止,原城镇居民门诊家庭补偿金个人账户及城乡居民家庭个人账户门诊统筹剩余额度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