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5)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98),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区和储存库周边安全区域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其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及储存量等因素,在规划建设中已设定的与周围村庄、公路、城镇等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属于安全防护隔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