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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27日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黔府办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市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市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各单位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单位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审查,其他单位参与审查。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就审查情况进行把关。

  (三) 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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