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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扶贫办、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

省工商局 省扶贫办 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 省残联

(2006年6月7日)

  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省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在我省贫困人口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加之受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文化体育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仍然十分突出,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各地政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富民兴黔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扶贫工作,并将其纳入全省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进一步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在实施坡改梯、退耕还林(草)、“三小”水利、人畜饮水、道路建设等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给予贫困残疾人特别扶助。在扶贫开发“整村推进”的进程中,要将贫困残疾人的扶持纳入政府扶贫规划和项目的实施中,将贫困残疾人的脱贫实效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类扶贫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工作的力度。要积极解决康复扶贫贷款投入、管理和回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贷款使用效益和贷款回收率,帮助贫困残疾人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要大力推进小额实物扶持到户到人工作,稳步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要坚持以科技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以特色化为重点,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采取有效措施,使贫困残疾人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跟上全面建设小康步伐。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促进和稳定个体就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要强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增强贫困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加就业机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并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定向免费培训,帮助失业、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得到职业技能培训。

  (三)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政策,及时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因残丧失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3号)精神,给予定期生活救助,落实救助政策,逐步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要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切实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目前,我省尚有相当多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或住危房,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实施危房改造、茅草房改造等工程中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其中并给予优先照顾;要采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地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解决范围;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为他们提供医疗、康复、子女教育、就业、娱乐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和医疗服务

  (六)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4号)精神,将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政策保障的残疾人康复工作长效机制;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认真执行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326号)和省残联、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若干意见》(黔残联〔2004〕141号)精神,以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为重点,以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康复服务机构为补充,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康复机构,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的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使城市社区及农村基层的贫困残疾人逐步得到康复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支持和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

  (七)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残疾群众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可将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纳入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报销范围。尚未开展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也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特别要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参加,加强统筹和协调。

  三、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八)改善贫困地区特殊教育条件。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