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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云政规〔20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激励和问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对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奖惩分明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26号)和《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的激励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激励和问责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申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评并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经评估达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标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认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认定结果进行激励和问责。

  第六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本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按照《云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度规划》规定时限通过国家审核认定。

  第七条 各州、市在安排义务教育项目经费时,可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