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5日
遵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他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以行政首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基层服务体系,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县级水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认识,引导公众主动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源、损毁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管理机制体制
第六条 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级监管体系。县级的农村、集镇供水工程管理企业接受县级水务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管;乡镇级、村组级的管理组织(或机构)等接受乡镇水务部门行业监督管理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管。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县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
(一)鼓励组建县级乡镇供水公司,或明确水务投资公司等企业,负责统一管理集镇及供水人口规模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并依托供水企业组建县级村镇供水专业技术服务队。
(二)乡镇、村组负责发展组建用水户协会、供水服务站等组织(或机构),管理供水人口规模1000人以下、5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三)供水人口规模500人以下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按照“一事一议”工作方式,由村委会或村民组负责管理,也可组建用水户协会管理,也可委托能人承包管理。政府资金补助修建的联户、单户分散式工程,由受益农户自行管理。
(四)对农业产业园区、山区现代水利示范园区及乡村旅游示范区范围内,相关联的水源工程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成立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统一管理。
第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督促学校抓好校园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供水管理制度。
(一)县级乡镇供水公司按照现代供水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实现管理目标化;加大水务人才引进与培训力度,着力提升供水管理与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效益与效率。
(二)乡镇、村组的用水户协会、供水服务站等组织(或机构)建立健全工作章程、供水管理、“一事一议”、水费管理、维修养护、水源保护、考核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自主管理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统筹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常态化督查及奖惩机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纳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督查重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管护主体难以落实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兼顾,通过安排专职管水员,保证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管理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督促集中式供水工程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推进农村供水水价改革执行到位,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及时做好乡镇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和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对供水人口规模1000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核定,不仅要考虑资产折旧、运行与管理成本、合理利润,同时要考虑水源原水费、污水处理费、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水质检测等费用。
第十四条 供水人口规模1000人以下的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一事一议”,全面落实水价。议定的水价应充分考虑工程运行与管理成本、维修养护等需求,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 乡镇供水水价改革推行阶梯水价、分类水价。对用水大户执行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加价制度。对属于二、三产业的供水对象,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集镇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水费管理制度。水费收入实行专户储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供水管理企业、组织(或机构)等应定期公示水费收支,增加水费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用水户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明确好政策减免界限,切实做好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水费减免与财政补贴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机制,保障运行管理人员合理合法的劳务报酬。县级人民政府要为农村基层管水员制定必要的财政补贴收入政策。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设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制度。维修养护基金主要来源:一是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补贴资金;二是从供水管理企业、组织(或机构)等收取的水费中计提;三是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监督,水务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