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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本文所称“重要子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和公司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企业涉及党建方面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

  第五条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由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调整、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政府已经批准、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

  (二)集团公司新设子公司,职工董事选任、更换;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调整;

  (四)集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年金方案、重大法律纠纷;

  (五)集团公司(商业一类)工资总额预算;

  (六)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选任、更换。

  第六条 核准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市国资委应进行充分论证、集体研究决策,必要时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进行咨询。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集团公司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选派及管理;

  (二)集团公司纳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监管类投资项目;

  (三)集团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增资、减资、国有产权转让及无偿划转,发行债券;

  (四)集团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中长期激励实施方案、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

  (五)集团公司(商业二类)工资总额预算;

  (六)集团公司清产核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七条 审批事项为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的事项,由集团公司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报请市政府审批。以下事项为审批事项:

  (一)集团公司单项投资额大于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二)集团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

  (三)集团公司及重要子公司导致丧失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产权转让和增资行为;

  (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行股票、公开上市;

  (五)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条 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报送,并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