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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夜景灯光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

  第四条市住房城建部门负责按照夜景灯光专项规划和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城区夜景灯光工程建设,并负责城区夜景灯光的管理工作。

  市路灯管理中心负责城区夜景灯光的日常运行维护、控制和用电保障工作。

  市规划、财政、城管执法、公安、环保、文化、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区夜景灯光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效果、注重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夜景灯光专项规划是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住房城建部门会同市规划、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亮化要求编制夜景灯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住房城建部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建部门根据夜景灯光专项规划,拟定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夜景灯光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渠道等内容。

  第七条下列区域、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

  (一)城区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码头、机场、车站、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点)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长江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上述区域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

  (六)夜景灯光专项规划要求设置的其他范围。

  第八条夜景灯光设计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专项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

  (三)城市道路、公园、景区(点)、山体、河道沿岸以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风貌特征、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筑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九条夜景灯光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气象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四)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条市住房城建部门根据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组织实施夜景灯光设施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建部门组织实施的夜景灯光设施项目,其具体的建设责任及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夜景灯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二)既有非经营性建(构)筑物(包括已经交付使用的商品住宅,下同),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置,由市住房城建部门按照夜景灯光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建设;

  (三)既有经营性建(构)筑物,沿街门面、店面招牌和户外广告等经营性场所的夜景灯光设置,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设置夜景灯光的,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审查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并将其纳入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出具施工图;市住房城建部门将其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的夜景灯光设施有关要求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低能耗产品。

  夜景灯光设施所用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防盗、防破坏、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要求,保证设施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夜景灯光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夜景灯光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城建部门组织路灯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夜景灯光设施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由市住房城建部门负责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经营性建(构)筑物(含沿街门面、店面招牌、户外广告等)夜景灯光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由业主或使用人负责,并承担运行及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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