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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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以及《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21〕24号)中“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规范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持续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或者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不涉及拟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按现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
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遗产管理人到场协助进行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等事项。
三、申请材料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表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附件2)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属证书
上述情形中,遗嘱对于不动产已确定归属的,由遗产管理人持上述材料申请将不动产直接登记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如遗嘱未对不动产归属作出处分,则在资格核验、遗嘱核验时一并提供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附件3)。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
1.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无须到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属证书
2.推选遗产管理人未经公证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为同一人):
(1)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3)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4)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不动产权证书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无需提供遗产管理人有关材料,由全体继承人依照《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流程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交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并委托具体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清单(不动产证书),由被委托人申请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名下。
(五)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无须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