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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滨江地区风貌管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宜昌滨江地区风貌管控规划》,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独具魅力的滨江公共空间,保护“一半山水一半城”的城市风貌,塑造“山水一幅画”的国际滨江山水城市意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貌管控,是指以北岸控密度、南岸控高度、滨江控宽度(以下简称“三度”管控)为原则,对宜昌滨江地区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宜昌中心城区由长江江岸向腹地延伸的主要滨江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实行“三度”管控的核心范围为城西高速、松湖路、峡州大道、沪蓉高速、沪渝高速、翻坝高速、江南二路、江南翻坝铁路所围合的区域,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风貌格局

  第四条 保护城边绿楔。保护黄柏河-牛扎坪、文佛山-龙盘湖-执笏山、纱帽山-善溪冲-顾家店3条城边绿楔,绿楔宽度宜为1-2公里,打造自然与城市融合的生态廊道。

  第五条 保护城中山体。对生态保障型山体(主要分布于城市组团周边)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不必要的开发建设活动,允许建设少量山体管理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对城市公园型山体(主要分布于城市组团内部),应结合山体地形设置步道、开敞空间、园林景观小品及其他公园配套设施。

  第六条 保护江心洲岛。对特色发展型洲岛(西坝岛、平湖半岛),采用无污染、低密度、低强度的开发建设模式,控制建筑高度,确保蓝绿空间不减少;对生态保护型洲岛(胭脂坝),以生态保育为主,禁止开发,保护生物栖息地。

  第七条 开放郊野公园。保护并开放城市中央绿心、猇亭后山绿心、石宝山、白云山4座城市郊野公园,严格管控园内开发建设,支持开展运动休闲、生态科普等活动,保持自然生境和野趣。

  第八条 保持组团布局。严控滨江地区建设密度,滨江地区集中延绵建设长度不宜超过25公里,滨江城市界面总长度不宜超过80%,连续城市界面长度不宜超过5公里。提升山水廊道的密度和宽度,组团之间廊道间距不宜超过10公里,廊道宽度不宜小于1公里;组团内部廊道间距不宜超过5公里,廊道宽度不宜小于100米。

  第九条 管控望山通廊。以长江南岸临江山体半山观景点可见到北岸主要山体并显露山体1/3为原则控制望山通廊,重点管控平湖湾区、西坝岛、西陵老城、城市中央绿心-胭脂坝绿廊以及龙盘湖周边地区建筑高度。

  第十条 保护文化地区。严格保护红星路—二马路、织布街历史文化街区,挖掘展现码头文化、三线建设、两坝记忆等历史文化,保持片区原肌理、原风貌,管控建筑高度,协调整体风貌,织补开放空间。

第三章 管控要求

  第十一条 滨江控宽度。一般新建地区应保留宽度不小于200米滨江公共空间,艾家地区和特殊标志性地区应保留宽度不小于100米滨江公共空间,更新地区应保留宽度不小于70米滨江公共空间,已建成地区应适时改造加宽滨江公共空间。

  第十二条 南岸控高度。以山前建筑隐于绿、山后建筑藏于谷、邻山建筑低于山、中心地区优形象为总体原则,管控长江南岸建筑高度。

  (一)滨江一线山体山前建筑高度不超过18米;

  (二)山后I区(距长江江岸2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30米以内,山后Ⅱ区(距长江江岸4公里以内的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以内;

  (三)邻山建筑高度不超过地块邻近山体高度的1/3,具体结合山体高度确定;

  (四)在保证北岸滨江看不到南岸新建建筑的前提下,中心地区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60米,且与周边区域建筑形成梯度变化;

  (五)有特殊需要的地标建筑,可在设计时开展建筑高度论证,在符合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可适当突破建筑限高规定。

  第十三条 北岸控密度。严格管控北岸山水廊道,控制视线通廊,建设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间。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0,商业办公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城市中心区、核心商圈、轨道站点周边及安置房项目可适当提高。

  第十四条 北岸临江首街区(临近长江的首层建设用地区域)新建和改造地区原则上不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主立面应面江展开,前低后高、左右错落,营造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北岸重要山体(指《宜昌城区保留山体生态修复规划(2018-2030年)》确定的重点山体)周边建设区域贴山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山体的1/3,临山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山体的2/3。北岸重要水体(包括黄柏河、罗家小河、沙河、运河、柏临河、龙盘湖)周边建设区域贴水建筑高度不宜超过12米,建筑山墙面不宜面水;临水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该地块建筑限高的1/2。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建设容量,局部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建筑高度;在不妨碍城市整体风貌、满足消防要求、不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和原有居住环境品质不降低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规模和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 新建地区规划建设应强化城市设计和视线分析论证,项目确因地形、用地规模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控制要求的,或因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