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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云国资统财﹝2016﹞265号)



各处室、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

省国资委2016年度第十一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6年8月31日

 



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

 

为规范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审批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 ( 国资评价〔2003〕73号)、《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云政发﹝2012﹞70号)和《云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事项权利责任清单(暂行)》(云国资法规﹝2016﹞14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内容

(一)本规范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清产核资工作配套文件,可依据本规范开展清产核资审批工作。

(二)本规范所指清产核资,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家、省政府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三)本规范所指清产核资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二、审批流程

(一)过程监督

省国资委督促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按照方案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二)报告审核

省国资委采取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流程,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其中对资产或所有者权益进行核销的清产核资项目,需组织专家组对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进行专项论证,并要求专家组提出书面意见。

(三)结果审批

省国资委在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材料和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草拟清产核资批复意见,履行审批程序。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权限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