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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政办发〔201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严肃党纪政纪,严格追究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中负有各种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乡镇、村和社区“两委”、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要求和《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暂行)所规定的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职能职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 学校未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管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 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 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 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 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 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 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 未按规定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 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 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 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 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 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 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第六条  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校外供餐企业和家庭(个人)托餐点违反《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一律停止供餐(托餐)经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县区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昭政办发〔20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规定,决定废止或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  施  方  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称“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计划”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计划”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计划”。为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宣传、教育、财政、发改、监察、人社、审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工信、商务、供销、水利、粮食、住建、交通运输、团委、妇联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昭通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安排“计划”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简称“市营养办”,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计划”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县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并明确工作职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计划”的实施方案,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托餐家庭(个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宣传部门负责“计划”实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开展生产成本调查,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在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建设项目中,将学生食堂列为建设内容。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食品生产进行监管,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搞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

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食堂工作人员劳务用工方面的技能培训及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

粮食、供销、商务、工信部门负责所需物资的协调供应。

住建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建设质量的监管。

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的落实。

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要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项目学校负责“计划”的具体落实。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和总结,积累经验。

四、内容模式

(一)供餐内容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突出地方口味特色。

供餐形式。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

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供餐食谱。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营养质量。

(二)供餐模式

可以依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

学校食堂供餐。指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适合学生人数和规模较大的学校。

企业供餐。指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适合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家庭(个人)托餐。指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伙食加工或配送服务。适合偏远地区规模较小的学校或教学点。

长期保留学校、村完小以上学校,原则上要采用学校食堂供餐模式,创造条件新建或改扩建学校食堂。企业供餐和家庭(个人)托餐模式仅适用于短期保留学校。

(三)营养供餐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青少年营养指导专家组,负责对学校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营养状况调查分析,制定营养餐实施标准和供餐内容,统计分析营养餐实施成效,指导学校做好营养供餐等工作。

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在解决“吃得饱”的基础上,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营养标准,选择蛋、奶、肉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的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

(四)健康教育

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拟定和养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

五、学校食堂建管

(一)食堂建设

各县区要加快学校食堂建设,改善食堂供餐条件。要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优先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确保尽快覆盖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食药监部门要在食堂建设中予以指导,确保食堂科学达标。

(二)食堂管理

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加强领导。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监督、检查等职能。

2、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3、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改善和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开展相关饮食卫生等专业培训;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重点对其身体、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有问题的不能录用;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食堂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饮食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食堂炊事员不得兼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采购员。

4、加强学校食堂供餐管理。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要求,合理控制伙食价格,实行成本独立核算,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学校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校长或管理人员要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5、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学校食堂可单独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支票户),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各中心学校要对所辖学校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分账核算。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活动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经费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的监督。要建立规范的管理档案,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区教育局备案。学校食堂严禁发生下列行为: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资金监管

(一)资金来源

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省财政承担。

国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资金由中央、省财政承担。

要做好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与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拨付

资金分解到县区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区财政局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各县区财政局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资金使用

专项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实行餐卡制的学校,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就餐卡或发放餐券。

(四)资金监管

各县区要制定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将专项资金纳入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计划”资金。

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内控机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充实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各县区每学期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学校、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每学期应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各县区要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各县区要建立专项审计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资金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食品安全

要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立即进行整改。

(一)食品采购

1、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各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2、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3、各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有条件的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要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价格等情况,接受学生、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4、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