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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昆府规登准〔2017〕12号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31日起施行。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确保文物维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公布为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局部复原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的消防、安防和防雷设施等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注:该条设立主要依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文件中列举的保护项目)。

(六)环境整治工程,系指为保护展示文物本体和历史风貌所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非文物本体的环境整治工程。

(七)局部复原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所进行的局部复原重建工程。

(八)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三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昆明市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四条 凡在昆明市范围内承担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第五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全过程管理包括立项与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工程验收三个阶段。

第六条 市、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全过程管理工作,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七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为申报机关,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为审批机关。

第八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制定工作方案计划,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迁移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报批。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抢险加固工程,可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指导工程业主单位先行实施,并在实施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程、重建工程,消防、安防和防雷等技防体系建设工程,应由县(市)区文物管理部门编制工程立项报告,于工程实施前一年度报送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申请立项。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应当会同昆明市财政局约请专家对立项报告可行性和投资规模进行论证评估。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

(四)保护工程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实施保护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六)保护工程的照片;

(七)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第十条 通过立项报告评估的项目,工程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相关单位编制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并积极配合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进行论证和审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设计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三)文物概况、历史沿革、价值评估、布局构成、法式结构、做法工艺、价值评估、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情况和历次维修情况;   

(四)反映文物现状、工艺特征、损害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勘察报告、现状照片、实测图;

(五)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现状残损情况勘察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做到定性、定位、定量;

(六)相关配套设施设计;

(七)经费估算,计划工期安排。

第十二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由业主单位报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报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审批。未通过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初审的,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应委托文物专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批复文件是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审程序:

(一)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根据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勘察设计方案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

(二)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拟定评审计划后,由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将评审时间、地点、内容、程序等通知业主单位,由其协助安排评审事宜。

(三)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组织现场勘察,业主、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负责人需在现场接受评审专家组质询。

(四)召开评审会议。

1.听取业主单位对文保工程背景情况的介绍;

2.听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情况汇报;

3.审阅相关文保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材料;

4.评审专家发表意见并出具评审意见。

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六条 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在取得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批复的基础上,指导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意见对勘察设计方案进行完善,并对完善后的勘察设计方案出具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勘察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勘察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并将施工方案报县(市)区级文物部门审查;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质量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已批准的勘察设计方案,应由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如施工做出重大变更或投资增加超过10%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履行勘察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对文保工程进行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业主单位及时处理解决。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级文物管理部门应督促工程业主单位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