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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府办〔2021〕182号



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基于海南建设自贸港背景,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府引导、普惠优先,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化需求。

二、工作目标

2020年,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试点建设至少1家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具有示范作用、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普惠性(含公立型普惠性托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1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各区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公立型(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育才生态区2022年建成)。新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3家、婴幼儿托位933个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80%以上。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全市托幼服务一体化的幼儿园(幼儿中心)达5家以上。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和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全市每个社区(居)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每千常住人口托位数达4.5个以上,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80%以上。全市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

到203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基本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全市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不低于5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设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与监测评价体系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创建各级示范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组建指导专业团队;建立健全由教育、卫生健康、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多部门合作、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指导。

3.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以妇幼保健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积极建设各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养育风险筛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5.加快制定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幼儿园布局规划相协调。

6.统筹安排发展用地需求。各级有关部门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土地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倾斜,并与幼儿园配建用地统筹安排,土地保障可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划拨用地目录》予以分类划拨。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

7.减免托育企业相关税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

8.鼓励连锁化发展。对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的单个服务实体,实行税务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其分支机构可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9.降低用电、用水、用气成本。落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用电、用水、用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10.加强价格行为指导。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三)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11.大力强化社区嵌入供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

12.落实未来社区全面供给。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每一个未来社区建设项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满足未来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13.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加大托幼资源的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制定并落实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适时成立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薪酬分配向从事一线婴幼儿照护人员倾斜。

1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也可向社区居民开放。

15.加强民生实事项目示范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纳入近期5年以上的市级民生实事项目。按照市、区现行民生实事项目财政体制,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资金支持,具体根据建设评估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四)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立体培养体系

16.加强专业人才培养。鼓励我市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学前教育、护理等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培养方向,加快培养相关专业人才。重视婴幼儿照护专业优秀管理者、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适时成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研究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17.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管理,对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业培训,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培训计划,依法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支持我市相关院校、示范性托育机构等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为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18.探索专业人员融合发展。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并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19.培养志愿者队伍。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及各类“候鸟”人才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五)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20.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通过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海南e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依托海南商事主体登记平台推送至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