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农林水务局:
为扎实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深入实施,按照《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精神,更好地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全力以赴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易地扶贫搬迁是扶贫攻坚“五个一批”的重要内容,是帮助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重要措施。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是发挥社会保障兜底功能、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基本生活、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移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围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扶贫”的战略部署,通过整合相关部门社会保障政策、资金、管理服务,织牢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社会保障网,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的基本生活和后续发展,使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
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同等待遇,服务为先。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离土离乡,应保障搬迁移民享受与安置地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提供便捷服务,以帮助其尽快融入当地。
(二)坚持整合资源,注重衔接。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工作要注重整合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服务等资源,形成合力,并注重有机衔接,确保各部门的社会保障政策功能发挥到最大。
(三)坚持自力更生,保障基本。易地扶贫搬迁的目的是脱贫致富,能否如期脱贫主要靠搬迁移民到安置地后自力更生、辛勤劳动。政府的责任是提供水平适度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其在安置地生产生活无后顾之忧。
三、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确保应保尽保
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不得因易地搬迁出现漏保断保,确保所有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应保尽保。
1.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后可继续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安置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已年满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搬迁移民,因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尚未享受待遇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资助其缴纳参保费,待遇从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计发。
2.原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安置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中属于《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209号)中参保参合资助对象的,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确保同等待遇
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移民享受安置地居民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已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后享受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2.原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后在参保(合)年度内不再另行缴费。在安置地看病就医的,享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原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后按安置地标准享受低保待遇。搬迁到城镇区域的应享受安置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所享受的生产性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确保平稳衔接
1.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地所在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为迁入移民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如曾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前,应按《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 黔人社厅发〔201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