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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黔府发〔2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要求,现就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5年末,初步建立全省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框架;到2020年末,基本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到2030年末,全面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的水资源管理目标: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7.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2010年相比降低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46;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2%。

  二、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一)严格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实现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三)严格规范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续的建设项目,要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建立全省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建立健全水平衡管理制度。

  (四)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在查明可有效开发利用的地下水赋存情况及开发利用潜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划,有序推进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制定和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防止地下水过度开发、水质污染和水源破坏。

  (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禁止协议性收费,加强计量管理,实行按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2015年底前,地表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0.1元/立方米以上,地下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0.2元/立方米以上。

  (六)加强水资源管理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来水、常规水资源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制定全省水资源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一)严格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建立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实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与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水计划。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依法进行处罚。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省级试点创建工作,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学校。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加大国家节水技术推广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力度,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积极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和旱作节水农业。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推动节水器具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三)严格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大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探索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的方式。矿山聚集区要加强矿井涌水处理回用,干旱缺水区要加强雨水积蓄工程建设。

  四、建立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

  (一)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重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入河湖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入河湖排污控制指标,确保实现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