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2-11-21 九自然资字〔2022〕87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民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21〕24号)中“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推进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现就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遗产管理人不动产查询、登记机制,持续推进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申请主体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三、办理流程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情形中,遗嘱对于不动产已确定归属的,由遗产管理人持上述材料申请将不动产直接登记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如遗嘱未对不动产归属作出处分,则在资格核验、遗嘱核验时一并提供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附件2)。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
1.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无须到现 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
动产登记:
(1)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2.推选遗产管理人未经公证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为同一人):
(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