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
赣农通告〔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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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千流江西段、鄱阳湖等重点水域实行分类禁捕,捕捞渔民按照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7〕85号)规定的35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坐标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发布。
(二)长江干流江西段:上起瑞昌市码头镇江西岭,下至彭泽县马当镇牛矶山水域。
(三)鄱阳湖:鄱阳湖湖体水线及五河干流入湖口以内水域。赣江北支望湖亭以下,赣江中支朱港码头以下,赣江南支程家池以下;抚河湘子口以下;信江下泗潭以下;修河望湖亭以下;饶河龙口以下。
二、禁捕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和长江干流江西段实行全面禁捕。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鄱阳湖实行全面禁捕。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捕,长江干流江西段和鄱阳湖暂定实行10年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