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办〔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和《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5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办案组织,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分管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以下简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疑点、难点;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各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通过召开办公会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办公会成员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其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市司法局班子成员组成。
第四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经评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应当提请办公会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提请办公会审理案件,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案件材料及评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分送办公会成员。
评议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评议结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办公会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办公会成员应当在办公会召开前审阅评议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
办公会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主持。办公会成员发表讨论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果。
案件主办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案情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七条 经办公会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根据该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程序报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
第八条 办公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对案件发表的讨论意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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