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管执法部门主管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授权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区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研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指挥调度、执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二)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影响重大、跨区域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行使查处权或者指定管辖权,可以统一调度宜昌市城区城管执法队伍;
(五)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与保留在市级的管理职责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
(六)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监督评估;
(二)负责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辖区内影响重大、跨街道区域的案件行使查处权,可以统一调度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四)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除外)、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辖区内渣土运输车超限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与区级管理职责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
(七)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授权,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保留在区级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二)行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省、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执法事项。
第十条 已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和有关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但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执法程序规定,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统一的法律文书样式。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街道办事处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认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事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按照其提出的给予行政处罚种类的意见,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区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职责,查封、扣押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责令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应当移送许可部门,经书面同意后,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行为,依法需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应当与发证机关予以沟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发证机关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查封、扣押财物的,依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