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屋局等部门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3〕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
市国土房屋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为深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我市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 [2012] 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困难群体通过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租赁住房的,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租金补贴,减轻其住房消费的负担。
(二)原则:按不同收入水平以及有房无房等条件,对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
市内四区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其他区市县的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补贴对象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困难家庭(以下简称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家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职工和城市无房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的审核按《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资金来源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内四区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出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对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市本级承担,其他困难群体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市、区财政按75%和25%比例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