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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7〕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促进信息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提供坚强的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现将进一步做好城市信息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加强规划统筹工作

(一)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集约高效、共建共享”的原则,分别组织编制相关行业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各地政府要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三)各地政府要建立通信联合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建办),并将联建办纳入城乡规划委员会,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在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当地联建办意见。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将信息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黄线管理范围。

(四)各相关部门在开展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绿地建设等规划时,要同步考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预留布线空间;在开展轨道交通、客运场站、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和枢纽等公共设施规划时,要同步规划通信基站、铁塔、管线、通信设备用房等信息基础设施。

(五)各相关部门在市政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绿化带规划时,要为基站铁塔和管线等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统筹考虑通信铁塔的配套电力引入等需求,做好通信基础设施规划与电力设施规划的衔接。

(六)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城市旧区改造规划和新建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要确保建设项目充分预留通信设备机房、天线位置以及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设备间和建筑内配线管网。

(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规划审查,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二、积极促进公共资源开放

(一)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提供通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