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九府办发〔202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人大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我市开展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8号)
【已被《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废止】。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存储或补齐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5〕31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渣土运输企业应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承诺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无证运输、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
(四)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
(三)《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7〕6号)。
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