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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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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保护地下管线设施,保障交通和人身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的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井设施是市政设施的组成部分,指依附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电力、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的井框、井盖、井基础等设施。

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各类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查井设施的监督管理。各开放先导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检查井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是检查井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负责检查井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对检查井设施责任主体的检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检查井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责任单位对检查井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管理维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多个单位共用检查井设施的,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维护能力的单位管理维护。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设施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并在井盖、井壁上标明行业标识及产权单位。

第九条  机动车道上设置的井框、井盖,其具备的承载能力应不低于40吨。井基础、井框、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行业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凡不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检查井设施采购应当选用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的生产企业产品。

第十一条  在市内四区道路上新建的各类管网检查井,应当采用自调式防沉降球墨铸铁井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