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
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推进海南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休闲渔业品牌”)的创建、培育和管理,推进我省休闲渔业品牌建设,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促进休闲渔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休闲渔业品牌的申报、评审、授权、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品牌,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由相关行业组织注册和管理,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共同使用的品牌。
第四条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休闲渔业品牌建设有关管理工作,并授权省休闲渔业协会注册、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 休闲渔业品牌的申请与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请、优中选优、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授权
第六条 休闲渔业品牌使用主体类型包括:
(一)获得海南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垂钓赛事基地、美丽渔村、休闲渔业小镇、共享渔庄等称号的单位或组织;
(二)其他获得省休闲渔业协会授权的单位或组织。
第七条 申请主体经营业态不少于以下一种类型:休闲垂钓、共享渔庄、增殖放流体验、赶海拾趣、美丽渔村、渔家民宿、赛事节庆、科普教育、水族观赏、水产购物、鱼鲜美食等。
第八条 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相关标准;
(二)注册地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休闲渔业特色显著或渔文化特征明显;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系统有序的服务和一定的品牌管理能力;
(五)具有一定规模,休闲渔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接待游客10000人次以上;
(六)上年度直接吸纳本省农(渔)民就业人数占申请主体总从业人数30%。
第九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休闲渔业品牌申请:
(一)近两年内,发生农(渔)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申请主体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使用休闲渔业品牌的,申请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休闲渔业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所属行业涉及许可经营的,应当提供所属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主体的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收入证明材料应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经营场地证明材料,若非自有物业需提供场地租赁凭证;带动渔民转产转业证明材料应提供工资发放表、劳动(务)合同等;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休闲渔业品牌授权工作每年开展两次,申请主体可以于每年5月底或者11月底向省休闲渔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现场审核。省休闲渔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主体进行现场评审,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复核审查。省休闲渔业协会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提出拟授权名单,在省休闲渔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公告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经省农业农村厅抽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休闲渔业协会公告后进行授权使用。
第十二条 省休闲渔业协会应当与被授权使用休闲渔业品牌的主体(以下简称“使用主体”)签订《海南省休闲渔业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休闲渔业品牌授权使用期限为3年,期满如需继续使用,使用主体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前90日重新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核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休闲渔业品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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