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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宜昌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进一步深化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健全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健康宜昌”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财政补偿政策。

  1.明确财政管理体制。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政府和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列出)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2.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3.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鼓励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4.拓宽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岗位比例控制标准逐步提高到10%。简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原则上即评即聘。建立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岗位激励制度。(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5.加强基层人才培养。实施大学生村医免费定向培养项目,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目标。实施大别山区和武陵山区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特岗津贴补助和大学生招聘补助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参照实施。继续实施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6.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鼓励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派驻乡村医生,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认真执行《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身份管理、编制管理、待遇保障和养老保障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推进薪酬制度改革。

  7.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基层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基层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充分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权,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自主分配绩效工资,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签约服务费作为家庭医生团队所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入组成部分,可用于人员薪酬分配,原则上应当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优化医保支付政策。

  8.推进城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过程监督、超支分担、结余留用”支付方式改革。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模式的县域医共体内,由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医共体医保费用年度预算额度,采取统一打包的方式分批及时预拨给医共体牵头单位,由医共体在内部按协议分配使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9.完善基层药品政策。统一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采购目录,村卫生室药品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代购。符合条件的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可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便利。(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0.增加基层用药范围和种类。对临床需要且通过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无法采购的药品,基层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实行备案采购。(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完善价格调整政策。

  1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之外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价格管理部门比照县级医疗机构制定。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城乡医保报销范围。完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收费项目和价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七)推进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

  12.加快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建设。在医疗共同体内部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积极推进“八统一”(即规划建设、法人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待遇保障“八统一”)乡村一体化管理,逐步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场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

  13.规范双向转诊。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双向转诊标准,完善分级诊疗规范。积极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验、影像、心电、脑电、病理等信息与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中心互联互通、技术共享。(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加快推进“十三五”县级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新生儿科、精神科、康复科、血液透析科、重症监护等临床学科和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临床核心专科建设。重点建设县域医疗服务技术平台,推进医疗资源下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智慧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