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80号
失效日期2025-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宜府发〔2020〕10号)规定,继续施行。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计生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制定的《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人事管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5〕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以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办村卫生室乡村医生。
第三条 人员配备。每个行政村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0—1.2人的标准,核定乡村医生名额。配备2名或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当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
第四条 人员准入。新进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全日制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必须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满5年后仍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不再继续聘用。
第五条 人员聘用。新进乡村医生,必须按照《
宜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方案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拟定,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新招录人员由各乡镇卫生院办理聘用手续并分配到村卫生室工作。
第六条 人员管理。新进乡村医生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合同制聘用,每年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或由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与乡村医生双签聘用协议。取得执业(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