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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府办〔2023〕1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104号)、《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21〕6号)、《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22〕2号)和《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琼民通〔2022〕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解决三亚市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发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功能,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工作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

二、补贴对象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申办材料

(一)补贴对象范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三亚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三亚市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135元/人/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标准。其中,一级残疾人按350元/人/月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按200元/人/月标准发放。该标准与我市低保标准联动动态调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确定后实施。

(三)资金来源。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各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育才生态区自行向市财政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预算资金。省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四)申办材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材料:

1.三亚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3.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提供低保证和脱贫人口证明(建档立卡手册)复印件1份;

5.本人社保卡复印件1份;

6.村(居)委会的公示证明;

7.承诺书。(详见附件)

三、补贴办理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进行申报,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或建档立卡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个人诚信承诺书等材料递交到各村(居)委会,并填写《三亚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或《三亚市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制作花名册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对补贴资格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残联审核。区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贴资格审核意见,连同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部门。对补贴资格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区残联要书面告知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区民政局审定。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意见。对补贴资格审定不合格的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区残联。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申请人,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残疾人本人社保卡账户。

(五)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区民政局完成审批发放手续后,将发放对象花名册、发放明细表、当月新增、减少、变更人员名单于每月24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退出机制。残疾人自愿申请停发,退出低保、建档立卡户,残疾人死亡、残疾人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七)落实跨省通办。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单位要将申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受理地应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八)加强系统应用。各区要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应用,做好发放审核、新增、停发、补发、追缴、续发等动态管理操作,及时更新人员相关信息,将每月发放的补贴资金录入系统,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对上级推送的新增残疾人数据要做好主动服务工作,对符合申领条件的要及时提醒。要提升补贴资金的发放效率,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准实施。

(九)“全程网办”申请流程。自2022年5月15日起,残疾人可通过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gjzwfw.www.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及其移动端“民政通”(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百度APP搜索“民政通”访问)等终端全程在线提交申请、查询、修改残疾人两项补贴证明材料;各区应自申请材料齐备后,按照“跨省通办”要求,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电话通知申请人。

四、证件管理

加强残疾人证换发与补贴发放的工作衔接。因残疾类别或登记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残疾人证到期前6个月,市、区残联要提醒残疾人重新换证。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申请补贴的,应于审定合格当月计发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设立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五、定期复核

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每半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并协调推动复核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每季度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残疾人的生存状态是否变化等。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定期抽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有条件的区也可通过购买服务,开展生存状态验证等工作。

各区民政局、残联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认真比对低保、特困、脱贫人口、工伤、死亡等信息,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各村(居)、社区委员会应结合残疾人、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主动申报之机,安排专人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区、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台账信息。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六、政策衔接

(一)同时具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

(二)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可同时申领。

(三)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申领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或老年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

(四)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只能择高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其中一项。

(五)同时具备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