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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4〕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区不断完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极大地改善了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土地整治工作已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转变观念、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突显。但是,一些地方由于制度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不到位、职责不落实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不按计划实施、工程质量差、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甚至出现少部分从业人员收受贿赂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土地整治管理制度,确保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规范招标代理单位选取。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可按下列方式之一选取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一是直接委托设区市具有代理资质的政府采购中心代理;二是从设区市政府采购中心每年采购的招标代理备选库中选取招标代理单位;三是选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通过摇选法确定的招标代理单位。

(二)规范项目工程招标工作。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确定后,其工程招标统一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工作。设区市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统一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三)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资格的审核,工程评标可采取综合评标法或合理低价中标法,防止工程不平衡报价。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工程变更和预算调整的审批。土地整治项目不得跨单项工程变更,只能在单项工程内优化设计和变更。工程变更金额按照单项工程内的增加量和减少量的差额进行计算,变更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规定执行。

(二)明确工程变更资金使用范围。工程变更资金只能在单项工程内部调整,不允许跨单项工程调整工程施工费用,调整变更后的单项工程结余资金作为项目结余资金原渠道缴回。如工程变更费用突破原单项工程费用的,可申请使用项目不可预见费和工程招标结余资金。

(三)明确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权限。小额的单项工程施工变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群众代表现场论证,采取施工签证方式予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万元以下的施工签证由市、县(市)整理中心负责审批;1(含)万元至5万元的施工签证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强化项目工程质量管理

(一)加大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每个在建项目落实专职的项目业主代表常驻项目施工现场,严格监控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及时处理施工变更和中间验收等管理事项。

(二)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和抽查制度。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本市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的监管,每季度必须组织对本辖区在建土地整治项目开展一次巡查,重点检查项目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巡查发现问题,要责成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在建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对有关项目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