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府办发〔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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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新创业激情,在全市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是指经全市评选产生,受市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绿色、智能、高效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组成以市工信局、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九江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选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及相关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会主席、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经理、厂长等),均可参加九江市优秀企业
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及其所领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被推荐企业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良好的品行,有强烈的改革和创新意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效益、加大安全环保投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开拓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所领企业成长性好,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诺履约,在职工参保、劳动安全健康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建设、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社会效益方面成绩显著,依法成立企业工会组织,并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和企业家均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三)原则上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担任主要职务满一年以上。
(四)所领企业效益好、成长性强。原则上工业企业当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其他企业当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在同行业领先。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所领企业主要指标位居行业前列。原则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全市工业企业平均增速;其他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同行业平均增速。
(六)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七)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未发生失信、重大劳资冲突及拖欠职工工资事件。
第七条 评选九江市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所经营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全省或全市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二)所经营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排名靠前。
(三)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四)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五)企业家获得国家及省市各类人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