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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2014〕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精神,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资格条件和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明确临时救助最高标准

  临时救助要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所遭遇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按公开公正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区实际,各类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如下。

  (一)家庭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以及其他户口在一起、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确定。

  (二)个人对象最高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0%确定。

  (三)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标准。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遭遇困难程度最重的临时救助标准可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500%确定。

  三、明确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审批要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并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救助监管。

  1.救助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季度将临时救助情况信息(含临时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政府网、民政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举报或主动发现救助对象有骗取临时救助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接到投诉、举报或主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的承诺作出处理,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政府网、民政网站上予以公布。

  2.调查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核对机构应自发放临时救助金或临时救助物资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不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入户调查、信息核对,并出具调查、核对报告。发现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临时救助物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申请